汽车网校获悉,3·15国际买家权益日来袭,四川保护买家权益委员会、重庆买家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成都联合举办成渝区域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媒体发布会,其中一块案例涉及二手车交易。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雷某某诉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交易合同纠纷案,依据雷某某所诉,他56.8万元居然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买了一辆事故车,该公司供应案涉汽车时未告知汽车事故状况,构成欺诈,遂向法院起诉,需要“退一赔三”,却未得支持。这是为什么?
据介绍,2015年4月5日,来自重庆的雷某某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协议》,约定雷某某在该公司处购买奥迪Q7品牌轿车一辆,成交总额为56.8万元。雷某某当天支付全款提车,并于2015年6月15日完成过户登记。
2017年12月,雷某某到某车辆销售服务公司筹备用该车置换一台宝马轿车,经查看,该车于2014年9月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审理中查明,该车系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以50万元从原用户梁某国处购买。
雷某某觉得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供应案涉汽车时未告知汽车事故状况,构成欺诈,遂向法院起诉,需要成都某二手车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买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该案经1、二审法院审理觉得,雷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确认协议、当日支付买车款并将案涉汽车过户至其名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雷某某对案涉汽车的车子的状况予以认同且对汽车价值进行了内心评估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系双方合意结果,且无显失公平情形,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驳回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雷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四川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再审。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欺诈应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对于汽车的修理、保养等信息,买家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获得,在买家具备获得有关信息的途径且未主动询问企业的状况下,企业未主动告知买家有关信息不可以认定为具备刻意隐瞒的意图,故企业未告知买家汽车修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买家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买家享有对所购产品的知情权,企业有全方位告知买家产品信息的义务。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在向雷某某销售汽车时未按规定直接告知汽车事故信息,侵有雷某某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鉴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赞同退还汽车,且案涉汽车已由雷某某用较长期存在贬值状况,遂判决雷某某退还汽车,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向雷某某支付车款及损失金额共计56.8万元。
portant;"=""> 法律规定:二手车退一赔三的首要条件须包括这一点!
退一赔三的首要条件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而所谓欺诈指的是故意告知买家不真实状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买家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
法律依据:
国内《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判断汽车经营者是不是存在欺诈应当拥有以下3个条件:
1、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商户知情该车是泡水、火烧事故车,但未告知买车人的;
2、经营者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如商户知情该汽车非进口、非合法汽车,通过欺瞒的形式成交的;
3、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汽车网校提醒: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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