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了《家用汽车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家用汽车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保护买家合法权益。
《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规定》明确,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水平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根据买家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水平问题累计维修超越5次或者整车累计维修时间超越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规定》还针对家用电动汽车迅速进步的状况,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水平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约。
动力蓄电池应明示衰减限值
第九条:三包凭证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商品品牌、型号、汽车种类、汽车辨别代号、生产日期;……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商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根据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增加汽车生产者帮助义务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维修者履行其义务,不能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维修者根据本规定提出的帮助、追偿等事情。
三包凭证丢失可免费补办
第十四条:买家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准时免费补办。
便捷买家享受三包服务
第十九条:家用汽车商品在包修期内出现水平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品质保障期内出现水平问题的,买家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维修者免费维修。维修者可以通过查看有关信息管理软件等方法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买家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动力蓄电池等纳入三包范围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商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水平问题的,买家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维修者应当免费更换。
明确提供备汽车使用时间
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商品在包修期内因水平问题单次维修时间超越5日的,维修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买家提供备汽车使用,或者向买家支付适当的交通成本补偿。经营者与买家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的方法予以补偿。
重大水平问题7日内可退换车
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商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水平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买家可以凭买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商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动力蓄电池有特殊规定
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商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因水平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失火的,买家可以凭买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商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退换车损失要赔偿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为买家更换家用汽车商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买家下列损失:汽车登记成本;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成本;销售者向买家收取的有关服务成本。有关税费、保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用补偿费”计算更合理
第二十七条:买家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商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商品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补偿费=车价款×行驶里程/1000×n。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用补偿系数n不能高于0.5%。
禁止“强制保养”行为
第三十二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水平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买家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商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缺陷;……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毁。经营者不能限制买家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商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原因。
鼓励第三方争议处置机制
第三十五条:鼓励有关组织打造第三方家用汽车商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置机制,为买家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置服务。
违法行为最高可罚50万元
第三十八条: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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